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文章插图
很多时候,夫妻之间由于不懂法,以为协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写,却不知道有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超出这个范围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你知道吗?除了这种情况,还有什么情况下的约定是无效的呢?下面跟着小编去涨知识吧!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育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

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