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纠纷案的特点

【农村离婚纠纷案的特点】

农村离婚纠纷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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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 也是逐年增多之势 , 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笔者在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工作多年 , 主办或参与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少 。近两年来 , 本人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 , 农村离婚案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一、 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占多数

在农村 , 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在好多人的眼里 , 离婚是不道德的 , 人们往往把首先提出离婚的那一方看作过错方 , 因此 , 在好多年以前 , 首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 绝大多数是男方 。而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往往也需要很大的胆量和勇气 。男方提出离婚 ,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男方外出做生意 , 发了迹 , 有了第三者 , 喜新厌旧;二是重男轻女思想观念浓 , 千方百计赶走不生男孩的妻子 。然而 ,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 离婚提起的主动权也逐步转移 , 女性已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角 , 在离婚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笔者所在的宁明县人民法院海渊人民法庭 , 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中 , 一共受理了离婚案件71件 。

其中 , 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为48件 , 占67% 。女性提起离婚诉讼占多数的这个特点可以折射出农村社会的两大变化 。其一是普法教育进农村逐步有成效 。农村妇女特别是中青年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提高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 家庭主妇任打任骂都不敢吭声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其二是男性采取的离婚策略已改变 。

有的男人在婚变纠纷发生后 , 采用以静制动的方式对待离婚纠纷 , 迫使女方主动提出离婚 。男方的这种策略似乎有两个好处:既达到离婚的目的又不得到抛弃妻子的骂名 。因此 , 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耐心 , 尽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 分清是赌气离婚还是寻求解脱痛苦 。对于前者情况 , 应尽可能的调和或动员撤诉 , 以维护家庭的和谐;对于后种情况 , 应依法判决 , 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

笔者认为 , 女性提出离婚并不是一件坏事 , 相反 , 女性提出离婚占多数的这个特点正好体现了农村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农村妇女的彻底解放 。

二、 外出打工是农民夫妇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农村村民外出打工是政府所鼓励和倡导的 。因为外出打工可以挣钱 , 可以摆脱贫困 , 甚至还可以发家致富 , 因此 , 农村贫困地区的农民外出打工挣钱绝对是正确的 , 但是 , 外出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 。这个主要表现在家庭婚姻问题上 。可以说 , 外出打工是造成家庭婚姻关系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笔者所在的法庭在近几年来所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 , 因外出打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件的30%以上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 , 造成外出打工的家庭破裂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外出打工 。外出打工的家庭往往都是家庭经济比较薄弱的家庭 , 而打工的地方则是沿海一带发达地区 。一些意识薄弱的人经不起外面精彩世界的诱惑 , 叹息自己生不逢地 , 于是 , 对农村、对家庭、对留守的一方产生了厌倦情绪 , 最终引发了离婚大战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年轻夫妻身上 。

例如 , 广西宁明县海渊镇某村的陈某和庞某于1990年结婚 , 婚后生育了一男一女 。1997年女方庞某外出打工后再也没有回家 。无奈之下 , 陈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以陈某和庞某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依据判决准许陈某与庞某离婚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二是因外出打工相识而结婚的夫妇闹离婚也屡见不鲜 。外出打工的打工仔打工妹在打工期间相识相爱而结婚 , 因双方缺乏了解 , 结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 , 性格有差异 , 最终有的夫妻不得不以离婚的方式来“回报”草率结婚 。例如 , 家住广西大新县的梁某与广西宁明县那堪乡的农某于2000年在南宁市打工时认识后结婚 。结婚后因性格不合 , 夫妻感情破裂 , 于2008年8月被法院判决准许梁某与农某离婚 。

又如 , 广西兴业县的甘某与广西宁明县海渊镇的陈某于2005年8月在南宁市打工时认识 , 2006年登记结婚 。2008年9月法庭调解甘某和陈某夫妇离婚 。甘某和陈某从认识到结婚再到离婚 , 前后不到3年时间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 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 , 外出打工虽然是造成农村婚姻家庭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 但外出打工并没有错 。外出打工与离婚不能相提并论 。法官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 , 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 不能一概以“分居达两年”定论 , 毕竟 , 外出打工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 。另外 , 笔者还想说 , 只要夫妻间互相理解 , 家庭就能和睦幸福 。

以上是笔者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两个新特点 。研究和分析这两个新特点对我们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毕竟 , 法官的职责不是为了判案而判案 , 法官判案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 , 同样也是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农村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