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现象对债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 也有违社会价值观 。但就法律程序而言,在具备相关条件之下,债权人是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
小编代理的一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成功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
案件经过(A公司为债权人,B公司为债务人,C/D为B公司股东)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20万及利息;
2、B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因违反市场监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
【真实案例 如何把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3、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但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A公司以B公司股东C和D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
5、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追加申请;
6、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7、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符,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C股东死亡,且经二审法院审查 , 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8、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追加股东C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股东D为案件被执行人 。
此案也算是历经多种困难,无论是在法律理解与适用,还是在社会价值取向方面均有体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尚未缴纳出资的理解是不同的 。
有的观点认为,只有在股东认缴期限内,未缴纳出资的才符合这一规定 , 即公司章程确定的认缴期限未至的,不属于追加的法定情形 。
有的观点认为,未缴纳出资应当包含企业在资不抵债且符合破产法规定的股东加速到期去情形 。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突破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高法在多起判例中都是支持的司法观点 。
追加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具备相应条件下 , 是可行的,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程序之一,申请执行人不妨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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