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如何确保安全合规?( 二 )


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详细确立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重要规则 ,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 , 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 应当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一:一是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 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 应当将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 , 确需向境外提供的 , 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二是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二)的规定 , 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均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是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要点
目前 , 我国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实施阶梯式评估模式 , 即“自评估”﹢“国家安全评估” , 企业应重点掌握一个“前提”和一个“保障” , 即以企业数据出境自评估为前提 , 以数据出境的国家安全审查为保障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 。
自评估的合规要点包括: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 , 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 , 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数据出境和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 , 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畅通等;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 。
国家安全评估的审查要点包括: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 , 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国家网信办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