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律所因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 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 )


 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 , 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 , 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 , 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
3、综上事实 , 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 , 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018年1月17日 , 我会决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调査后拟决定给予被处分人警告处分 。
上述事实 , 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
1、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补充);
2、委托书、所函、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3、答辩声明;
4、三次开庭笔录;
5、谈话笔录;
6、陈述及说明 。
【认定和处理】
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和《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在法律服务业务的招投标及业务承揽过程中 , 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相关规定 , 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八条、《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 , 经本会研究决定: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
【案件评析】
《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规定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这样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 , 要求律所在案件接受委托时就要自查防止该行为的出现 。
本案中 , 律所在合同审查时并没有对该收费明显低于收费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 该律所的管理并不规范 。
 严某某律师碍于朋友情面低价收费指派律师代理该案件 , 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 ,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 , 肖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 , 但仍遭到投诉 , 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 , 特别是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巨大利益冲突的案件中 , 律师如因低价收费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 代理律师还有可能面临损失赔偿 。 
本案中严某某律师作为资深的主任律师也并未意识到该收费属于不正当竞争 , 可见大部分律师对于低于收费标准收费属不正当竞争的认知和意识淡薄 , 对律师如何规范职业行为的学习较少 。
近年来律师行业低于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明显增加的原因:一是近年来律师行业人数快速增长 , 同时律师还面临与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务人员的竞争;二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 , 律师行业开始利用信息技术低价发展批量业务;三是委托人获取行业信息.日益便捷 , 律师普遍面临争 。
虽然律师行业竞争日渐加剧 , 但律师不仅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 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