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弟弟名买房因欠债被查封 姐姐起诉要回房被驳回( 二 )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借名买房属于双方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对抗宏新公司享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两原告为规避购房限购政策而借名,在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心理,过错在于两原告,其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
部分买房者通过“借名买房”进行规避,却忽视了“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 。除了本案的情况外,常见风险有:登记人反悔,在出资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都很困难;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被登记人领取从而产生纠纷;房屋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等风险 。
民法典小课堂:
【借弟弟名买房因欠债被查封 姐姐起诉要回房被驳回】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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