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正确解读《契税法》!
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哪些规定变了,那些没变?优惠税率是否还继续执行?针对一些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解答如下 。
【9月1日起实施,正确解读《契税法》!】一、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契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并未改变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自2021年9月1日起,根据《契税法》,北京市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 。
二、之前的优惠税率是否继续执行?买房还有契税优惠吗?
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仍然有效 。对于个人购买住房的情形,仍然执行契税优惠税率1%~3% 。
不仅如此,《契税法》还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 。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
三、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注意: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五、什么时间缴纳契税?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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