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定工伤,法院:重作工伤认定( 二 )


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
柴芳及家属遂又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复议 。
黑龙江省人社厅2020年12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柴媛居家办公期间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不属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决定维持大庆市人社局做出的《决定书》 。
因不服上述决定,柴芳及家属将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诉至法院 。
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定工伤,法院:重作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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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令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书截图
法院一审判决: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柴芳的辩护律师徐旭东提供的大庆市人社局及黑龙江省人社厅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两被告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认定工伤 。
2021年7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中,柴媛系在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某杀害,双方当事人对于柴媛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故认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系本案的根本问题 。
法院认为,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 。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
大庆市人社局仅考虑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忽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与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最终,法院撤销了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柴芳说,目前她还不知道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是否会提起上诉,“如果他们上诉的话,我们也会继续申诉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