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师因涉疫言论被行拘15日,为何有这么大争议(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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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观点指出,即便对张某良依法处理,拘留15日也实属过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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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不当言论的边界?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曾指出,不当言论即为不正当、不恰当、不合适的言论 。“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仅仅违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标准,还没有达到法律评价的标准;第二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价值标准,尚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个人尊严;第三种,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的认同范围背道而驰,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
“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壮对观察者网表示,“不当言论”的概念比较宽泛,既包括违法的言论也包括不恰当但不违法的言论 。不过,行政拘留针对的言论必须是违法的言论,该处罚的合理性是有待商榷 。
“张某良就扬州疫情防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个建议是针对疫情防控的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可以理解为通过网络平台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建议权的保护范围 。并且这一建议在医学上具有可探讨的空间 。”孟凡壮表示,“该言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完全可通过网络观点的交锋和辩驳得以澄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不宜径直管制,网络自身对于某些不当言论信息抵消的,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网络自我循环、自我恢复的功能 。”韩英伟律师此前对《法制日报》表示,例如,当下某人在小范围内发布对于疫情不当的言论,对于疫情有正确认识的人会很快予以反驳,双方就各自的论点拿出依据供公众判断,无理取闹者自然会被公众所排斥,最终不当言论就失去空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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