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驰名商标保护的审慎适用原则( 二 )


问题在于,如果驰名商标固有显著性很低,是否影响到跨类保护的效果 。由于驰名商标在自身类别上知名度很高,其获得显著性就很强 。然而,一旦涉及到跨类别保护,就不得不考虑固有显著性问题 。其原因在于,显著性越低的标识,对公共领域资源的占有越大,相应地要予以限制,防止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对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对显著性低的标识使用,构成驰名商标淡化 。
就本案而言,今日头条是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字节跳动通过在第9类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对此,是否在其他类别为他人所表达使用,就造成了驰名商标淡化呢?综合一、二审的判决来看,法院认定永和公司“今日头条鱼”的使用构成了对“今日头条”商标的侵权,实质上以驰名商标构成了淡化角度裁判 。然而,此判决一出现,“今日头条”作为一个通用性词汇,将很难被社会公众所有使用 。因为,在大量使用的情形下,“今日头条”的使用都可视为驰名商标淡化,容易造成对公共资源的侵害,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自由 。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原则应当为司法裁判所坚持,不能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形 。在能够寻求普通商标保护的前提下,“今日头条”商标是否还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值得考虑 。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固有显著性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影响,特别是“今日头条”作为生活中通用性词汇,固有显著性较弱,难以支持其获得较大范围的跨类保护,不宜轻易认定构成淡化,造成公共资源的过分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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