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同学6.5万借条成白纸(图)( 二 )


被告一方提出,张女士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压根不成立 。张女士仅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条,未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还款日期等债权凭证来证明80万元为借款 。
项某还说,邓某也没有借款的必要性,并提供银行凭证——张女士于2013年3月12日向邓某汇款,而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6日长达60多天的时间内,邓某累积使用的款项不超过14万元,因此可以证明没有张女士所述的“急需用钱”的事实 。
为更进一步证明自家不急需用钱,项某还打印了个人当期两笔活期理财金,分别为168万元和18万元,截止2013年3月31日理财金未取 。项某认为,多项证据都证明邓某个人及家庭都不急需用钱,没有借钱的必要 。
那这8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被告方称,这80万元是张女士前夫与邓某进行商业合作,而向邓某支付的20%技术股费用和劳务费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
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看,邓某并无借贷必要,而且从邓某与张女士前夫的交往密切程度看,如果有借贷需求,邓某也不应向张女士提出,不符合常理 。而从双方合作内容来看,汇款支付均发生在张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可能性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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