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书记女子处罚撤销(图)

来源:新京报
骂书记女子处罚撤销
据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 , 近日 , 《贵州女子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支书” , 被毕节警方跨市铐走行拘》的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 , 毕节市公安局深夜发出通报 , 通报认定“传唤程序违法 , 撤销处罚 ” , 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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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据东方今报报道 , 贵阳任女士反映 , 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 , 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 , 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 , 不满社区支书刘某当时“开不开业主大会 , 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 , 称刘某是“草包支书” , 结果刘某报警后 , 她被毕节市有关执法人员用手铐从贵阳市铐到了毕节市 , 并被行拘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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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聊天截图 。图源网络 。
对此 , 涉事支书刘某回应 , 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 。毕节市警方在之前的相关回复中回应 , 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充分 , 其并未受到虐待 , 用手铐铐住任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
说社区支书是“草包” , 就能被跨市行拘?报道一出 , 引发广泛争议 。
从法律上说 ,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诽谤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涉事执法单位在回应中 , 也说明了这是他们的执法依据 。
但在具体处理中 , 也有着很细致的规范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 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 , 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 , 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
在微信群称“草包”云云 , 也许确实欠妥 , 但这是否构成治安违法大有商榷的空间 , 而“草包书记”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从常识来说 , 更是很难将二者联系在一起 。
业主表达不满、吵架 , 不过是常见的民事纠纷 。刘某的诉求是“让任女士道个歉” 。按此逻辑 , 比较常见、经济、合理的做法是调解在先 , 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
但有关执法者却对任女士祭出了跨市、手铐等重手 。因为“微信群骂”这种自诉案件 , 而不惜成本、不惮辛劳的处理手法 , 难免引发质疑 。往轻了说 , 这是用力过猛 , 往重了说 , 更有滥用权力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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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源网络 。
而该案的特殊性在于 , 任女士的一句粗口 , 某种程度是在监督过程中夹杂而出的 。比如她并不是捏造、夸张事实 , 刻意进行人格侮辱 , 粗口是在质疑业委会违规操作的过程中脱口而出的 。基层干部处理社区矛盾应该避免简单粗暴 , 应坚持按照规定与程序来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