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村妇骂人9年后被判刑,诸多疑点需要释明
_本文原题是:村妇骂人9年后被判刑 , 诸多疑点需要释明
当地法院当及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 , 释明9年后判决骂人构成犯罪的正当性、必要性 。
据报道 , “郑州一村妇因骂人在9年后被法院判刑六个月”一事引发关注 。
判决书显示 , 刘培花的丈夫李根生为当地村主任 , 与村民李都成有矛盾 。2007年10月1日 , 当李都成雇人耕地时 , 刘培花等人以犁住坟地为由辱骂、恐吓、拦截甚至殴打耕地人 。2012年 , 在李根生支持、纵容下 , 刘培花先后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李都成 , 还辱骂了支持李都成的村民 , “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 性质恶劣 。”
但是 , 骂人事件之前没有得到追究 , 直到2019年4月19日 , 李根生等人被侦查机关以“涉黑”予以抓捕 , 波及刘培花 。2020年 , 一审判决刘培花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拘役6个月 。
2007年、2012年两次被指控的“骂人” , 距离被追究已经超过13年和9年 , 时隔如此之久去刑事追究一般不被认为是很严重的骂人行为 , 难免让人疑惑 。这就需要专业化的释法 , 用以垫平专业司法和公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落差 , 也才能把公众心里的问号拉直 。就像刘培花说的 , “不能因为我丈夫犯了罪 , 就也把我关进去啊” , 公正的司法审判应该让刘培花心服口服 。
首先 , 像刘培花这样的“骂人” , 是否够得上“寻衅滋事罪”的入刑门槛?刑罚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法律惩罚手段 , 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 特别是“寻衅滋事罪”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模糊 , 更需要严格厘定入刑的适用 , 以避免混淆了普通的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
事实上 , “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 , 就明确对寻衅滋事罪状中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门槛做出了限定 。不是所有“追、拦、骂、吓”都是犯罪 , 它们必须要达到以下的条件:“多次”辱骂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辱骂;侵害对象是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刘培花骂人有没有造成与“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致人精神失常”等情节相当的恶劣社会影响 , 以至于需要动用刑事惩罚手段?这个事实首先就需要调查厘清 。
其次 , 从证据上说 , 因为骂人的事时隔久远 , 很多客观证据已经湮灭 , 也难免出现了证人证言的记忆不清 。比如 , 本案的25位证人中有4人指控刘培花参与了辱骂 , 其余21人没有提到其骂人;而刘培花坚持自己没有骂过人 。
应该说 , 村妇骂人9年之后被判刑 , 有不少蹊跷 , 公众有很多问号 。所以 , 希望当地法院能以案说法、以案说理 , 及时释明9年后判决骂人构成犯罪的正当性、必要性 。这既是普法 , 也是为了让司法判决经得起围观 。
【媒体:村妇骂人9年后被判刑,诸多疑点需要释明】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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