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姐姐从八楼推下获刑!( 二 )


一审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基将被害人黄女士从八楼阳台处推下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
黄某基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 。
公诉机关另指控被告人黄某基杀害其大姐黄某的事实,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予认定 。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检察机关抗诉后撤诉
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之后,黄某基不服,提出上诉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高院撤回抗诉 。
黄某基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作案动机 。黄某基与黄女士系姐弟,关系较好,双方没有矛盾 。同时,除黄女士的陈述外,没有目击证人证实黄女士被黄某基推下楼;黄女士坠落的五楼平台是绿化带,即使从八楼坠下,也不会致人死亡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黄某基无罪 。
广东高院认为,黄女士向民警陈述案发经过时思维清晰,不但陈述了其被黄某基诱骗并拉上木凳、坠楼时撞到了晾衣杆等细节,而且还指认了阳台上的凳子、养鱼的玻璃缸等,与现场勘验笔录均相互吻合 。
黄某基供称案发时其在家中洗澡,洗完澡后发现黄女士不见了,便出门去以前的公司 。监控录像证实,黄某基在黄女士坠楼后6分钟,即离开住处径直前往另一小区(大姐所住的地方),黄某基的供述不但有悖常理,而且与实际行动轨迹不符,又不能自圆其说 。
虽然黄某基自始至终未作有罪供述,但是黄某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但有直接证据即被害人黄女士的陈述,而且有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某基犯罪的事实 。
【男子将姐姐从八楼推下获刑!】为此,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