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平等的起源:来到那里之前,“没有人是白人”( 四 )


1922年,亚拉巴马州一位名叫吉姆·罗林斯的黑人以丈夫的身份与一位名叫伊迪斯·拉布的白人女性生活在一起 。由于违反跨种族通婚的法律,他被判处有罪 。然而当法庭得知这位女性是西西里人,且“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她是“白人”的时候,法官便推翻了原判决 。由于难以“决定性地”判断她是不是“白人”,法庭走出了异乎寻常的一步,释放了这位黑人 。然而,假如情况颠倒,她被视为“白人”女性,吉姆·罗林斯就极有可能面临私刑 。
当时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或正在厘定更加磨人的“白人”和“黑人”的定义 。阿肯色州原先将“黑人”定义为“有可见和明显的非洲血统混杂特征的个人” 。随后在1911年,该州将定义改变为“拥有……任何黑人血统”的所有个人,并且将跨种族性行为定为重罪 。亚拉巴马州在通婚禁令中将“黑人”定义为拥有“一滴黑人血液”的所有个人 。俄勒冈州将“非白人”定义为“拥有1/4黑人、中国人或卡内加人血统或拥有超过1/2印第安人血统”的所有个人 。北卡罗来纳州禁止“白人”与“黑人或印第安人三代之内的后裔”结婚 。佐治亚州将“白人”定义为“没有可明确追溯的黑人、非洲人、西印度群岛人、亚洲人血统” 。
路易斯安那州直到1983年还有一项仍在生效的法律,它将标准定在“1/32黑人血统”上 。路易斯安那州的规定极为具体,与印度的《摩奴法典》不无相似之处,它根据非洲“血统”的推定占比划分出一个个亚种姓 。他们有格里夫(griffe,3/4黑人血统)、马拉邦(marabon,5/8黑人血统)、穆拉托(mulatto,1/2黑人血统)、夸德隆(quadroon,1/4黑人血统)、奥塔隆(octaroon,1/8黑人血统)、西塔隆(sextaroon,1/16黑人血统)、半梅梅鲁克(demi-meamelouc,1/32黑人血统)和桑梅利(sangmelee,1/64黑人血统) 。从21世纪基因检测的结果来看,最后几个分类将会包括如今被归入高加索人的几百万美国人 。所有这些分类都证明了在美国的历史上,支配种姓是多么关注种族和种姓的纯洁性 。
弗吉尼亚州火力全开,在1924年通过了所谓的《种族完整法》,该法除了禁止跨种族通婚,还将“白人”定义为“除高加索人外不拥有任何其他血统的个人” 。
卡内加人(kanaka),指夏威夷及南太平洋群岛的原住民 。戴安蒙和科特罗尔写道:“‘可追溯的数量’是为了确保即便看上去并不黑的黑人也能留在所属的位置上 。尽可能远地追溯黑人血统,成了种姓制度平稳运转的先决条件 。”
中等种姓:摇摆于白与黑、上等与下等之间
通过将统治土地和其他人的美梦扩大到符合白人定义的所有人身上,美国种姓制度成了一场挤入上等种姓阵营的竞赛:赢家通吃,输者全无 。1905年,佛罗里达州伊博尔市开始在电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古巴人不确定自己会被归入哪一类,当“得知他们被允许在白人区就座”时,他们松了一口气,欣喜若狂——原因就在于此 。
被允许进入白人阵营的那些人会获得奖赏:他们能得到完全的公民待遇,坐上高位(更确切地说,有机会坐上符合他们才能的位置),获得国家能够提供的最好的资源,或者至少在日常交往中受到低等群体的尊敬,后者则可能因为任何失误遭受攻击 。两级的种姓制度扩大了白人身份对应的利益,导致法院的审理日程表上挤满了想要被上等种姓接纳的边缘人 。
有一位名叫小泽隆夫的日本移民,在美国生活了20多年 。他试图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也有资格被定为“白人”,因为他的皮肤比许多“白种人”更白 。他申辩道:区别究竟在哪儿?假如一个人的皮肤不白,那么他怎么能是白人呢?假如一个人的皮肤确实很白却不是白人,那么这个“白”到底是什么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