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原配找第三者讨账要回8万多( 二 )


其次 , 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 , 出于和常某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向其转账 , 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 应当认定赠与 。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 , 在郑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 , 黄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共有人郑某的合法权益 , 有违公序良俗 , 因此被告黄某赠与被告常某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 , 受赠人常某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
再次 , 原告主张的返还金额大小合理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 除小额外原则上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认可 。案件中 , 虽有部分转账款项的金额不大 , 但其是代表特殊含义的520元、888元等 , 结合收入、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考虑 , 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返还金额 。
综上 , 法院一审判决常某返还郑某87553元 。
法官解释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 ,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 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
该案中 , 黄某作为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 , 在婚姻关系中本应该尊重爱护妻子 , 关爱教养孩子 , 为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努力付出 。但其却将家庭收入用于维系与他人的两性关系 , 打碎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石 , 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 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 , 给整个家庭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
被告常某在自己的花样年华里 , 本应经营一段关系健康的恋爱 , 却因缺乏对婚姻的敬畏 , 违反公序良俗 , 触碰法律底线 , 将自身幸福希望寄托在他人婚姻破碎的基础上 , 本身为此也付出了代价 , 着实让人惋惜 。
于原告郑某而言 , 也许再多的财产返还也无法与一个健全美满的家庭相提并论 , 但法律支持返还的立场体现的不仅是对于婚姻中守约方的支持和婚姻关系中平等地位的保护 , 也是对于优良家风的维护以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 。希望郑某和他的孩子能够感受到这份正义之光的温度 , 早日走出此事带来的阴霾 。
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则是新时代家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打开方式 。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 , 更是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 。
在婚姻家庭中 , 家庭成员都应将传承关爱、责任、奉献的家庭美德为目标 , 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家庭人伦秩序 , 实现家庭幸福安宁 。
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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