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旅厅回应“不消费纳入征信”事件:两导游吊销导游证

_本文原题是:Qnews|“游客遭威胁不消费纳入征信”事件两导游吊销导游证购物店停业整顿
【云南文旅厅回应“不消费纳入征信”事件:两导游吊销导游证】2021年3月14日,有媒体发布“315调查——跟拍云南低价游:游客遭威胁不消费纳入征信”视频暗访新闻 。3月15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对此事的调查处理结果,根据通报,3家旅行社、5家涉事购物店被处罚,两名导游被吊销导游证 。同时,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的企业及个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3家旅行社被处罚
通报称,经了解,采访人员以游客身份报名参加的是“康辉旅游社”淘宝店铺产品,行程为“昆明、大理、丽江5晚6日游” 。据调查,采访人员到云南后,与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委托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接待 。该旅游团队共30位游客,行程时间为2021年3月5日至3月10日,其中,由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昆明、大理段行程,委派导游秦振威(导游证号:DLN1047S)提供服务;由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丽江御景旅行社负责丽江段行程,委派导游胡军(导游证号FNF4650U)提供服务 。上述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旅游团队进入楚雄滇之叶茶文化艺术馆(茶叶店)、玉龙县祥裕商贸有限公司(东巴秘境翡翠店)、古城区超卓商行(银器店)、古城区玉祥源商行(黄龙玉店)、古城区捷顺药房(氧气销售和防寒服租赁店)购物 。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连夜组织相关州市分别成立调查处理工作专班,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据调查,涉事旅行社3家,其中,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违反《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别川假冒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该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规定,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白天娅(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规定,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能(昆明市景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为该案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规定,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两万元的行政处罚;丽江御景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规定,由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丽江御景旅行社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两名导游吊销导游证
涉事导游2名,其中,导游秦振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规定,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秦振威作罚款2万元并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导游胡军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由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胡军作罚款2万元并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