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二 )


(二)洗钱犯罪
2014年 , 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 多次向熊某行贿 , 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 , 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 。其中 , 2014年1月29日 , 曾某受熊某指使 , 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 , 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 , 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 。2月13日 , 在熊某帮助下 , 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 , 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4月至12月 , 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 , 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 , 共计3200万元 。后曾某受熊某指使 , 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 , 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 , 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 。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
2016年11月16日 , 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暴露 , 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 , 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28日 , 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规模严重不符 , 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 , 随即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相关证据材料 , 并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本案所涉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情况进行追查、分析 , 查明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账户之间有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 。2019年3月30日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 要求对曾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 。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 , 于5月13日移送起诉 。
曾某到案后 , 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 , 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 , 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曾某协助转移资金的主观心态: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关系的证据 , 结合曾某对二人交往情况的相关供述 , 证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镇本地人 , 交往频繁 , 是好友关系 , 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专业背景的证据 , 结合曾某对工程建设的相关供述 , 证明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揽、项目建设等业务 , 知道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设常规 , 实际上是在拿地、拆迁等事项上有求于熊某 。根据上述证据 ,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曾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帮助熊某转移的3700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 , 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 。东湖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 , 认定曾某犯洗钱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300万元 。曾某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