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八 )


2011年至2014年 , 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 , 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 , 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 , 共计1150万元 。其中 , 2013年至2014年 , 林某吟使用林某永提供的350万元 , 注册成立雅某公司 ,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 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2011年至2014年 , 林某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800万元 , 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转账给他人700万元 , 购买理财产品、发放雅某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00万元 。
2011年至2013年 , 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 , 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 , 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 , 共计1719万余元 。其中 , 2011年至2012年 , 黄某平使用林某永提供的200万元 , 注册成立通某公司 ,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 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2011年至2013年 , 黄某平提供本人及通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林某永转账或将林某永交予的现金存入上述账户 , 共计1519万余元 , 之后转账至双方亲友账户、用于消费支出、购买理财产品 , 以及支付以黄某平名义购买的深圳市荔某花园一套房产的首付款 。
2010年至2011年 , 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 , 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 , 共计730余万元 。其中 , 2010年9月 , 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现金60余万元 , 以其子蔡某胜的名义购买陆丰市房产一套;2011年5月 , 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现金670万元 , 与林某永合伙 , 以蔡某璇弟弟蔡某墙的名义 , 购买陆丰市某建材经营部名下4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
二、诉讼过程
2014年8月19日 , 广东省公安厅将本案移送起诉 。2014年9月25日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 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明知林某永、蔡某璇提供的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 , 仍使用上述资金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 , 投资经营酒行、车行 , 提供本人和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 , 符合刑法第191条的规定 , 构成洗钱罪 。同时 , 林某娜帮助林某永保管、转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 , 符合刑法第349条的规定 , 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 。
2015年3月30日 ,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娜以洗钱罪 , 窝藏、转移毒赃罪 , 对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27日 , 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 , 窝藏、转移毒赃罪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10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 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 没收违法所得 。宣判后 , 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2019年1月24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 , 应当深挖毒资毒赃 , 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针对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 , 要重点审查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资金来往情况 , 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 。对涉毒品洗钱犯罪提起公诉的 , 应当提出涉毒资产处理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 , 并加强对适用财产刑的审判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