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

_本文原题是: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

央视网消息:为了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 , 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 , 提升学位工作质量 , 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并于近日发布公告 ,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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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 ,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
【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 ,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三种情形 , 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三种情形之一的 ,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 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 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
这三种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 , 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 , 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 ,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 。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 , 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