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拟规定 不得设诱导用户沉迷等算法模型( 三 )


第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 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
第二十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 , 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 ,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 , 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并作出妥善安排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 , 材料齐全的 , 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 , 不予备案 , 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算法推荐服务管理机制 , 对算法推荐服务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 , 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 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开展算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
第二十五条 参与算法推荐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二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 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申诉渠道和制度 , 规范处理用户申诉并及时反馈 , 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 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 未按照要求备案或者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法撤销备案 , 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