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被害人亲属对二审亲属谅解书毫不知情( 二 )


【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被害人亲属对二审亲属谅解书毫不知情】张志军供述称 , 他于是正手握刀朝周某的胸口扎了两刀 , 周某就在沙发上不动了 。周某母亲在旁边抱着孩子 , 张志军于是走上前正手握刀也往她胸口扎了两刀 , 周某的母亲就坐在沙发上不动了 。见到自己儿子、妻子被杀伤 , 周某父亲周波正面向张志军扑了过来 , 张志军就用刀往他身上扎了一刀 , 周波就倒在了客厅的地上不动了 。随后张志军将行凶的刀放在了厨房的台子上后 , 拨打了电话报警 , 但是打了三次都是线路忙 , 没有接通 。
在医疗急救人员到场后 , 周某和其母亲已经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 周某父亲周波送到医院后 , 经抢救无效 , 次日在医院死亡 。
2019年12月20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 , 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张志军虽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 , 但因其犯罪手法特别残忍 , 罪行极其严重 。2019年12月20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成都中院一审宣判后 , 张志军提出上诉 。张志军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是因家庭婚姻纠纷引发 , 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 , 同时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成都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量刑过重 。张志军的辩护人提出 , 案件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 , 同时获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
二审认定被害人负有直接责任 , 改判死缓
2020年7月21日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此案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定 , 张志军和周某一家人因为争夺外孙女产生了纠纷 , 双方发生抓扯 , 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刀 , 喝止周某等人未果后 , 即持刀分别向周某及其母亲胸部捅刺数刀 , 又向周波胸腹部捅刺一刀 , 致周某及其母亲当场死亡 , 周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 , 于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张倩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 , 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挡获 。
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 , 四川高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 , 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 仍持利刃连续捅刺周某及其母亲胸部数刀 , 捅刺周波胸腹部一刀 , 致三人先后死亡 , 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 均具有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 。
四川高院同时认为 , 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确因家庭纠纷引起 , 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 , 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 ,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四川高院认为“该辩护见不能成立” 。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 , 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 , 四川高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 , 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 , 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 ,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 , 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 , 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