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谅解”能让吴谢宇免于死刑吗?律师回应( 三 )
第二种是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这样的刑罚来并罚 , 就需要在有期徒刑执行、拘役完毕后 , 继续执行管制 。
第三种 , 管制、拘役的数罪并罚 , 同样地需要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并罚 , 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焦点4:学生身份、亲属谅解是否影响量刑?
案发时 , 吴谢宇是北大学生 , 其舅舅等近亲属对他表示谅解 。此外 , 吴谢宇到案后 , 曾如实供述 。但一审法院判决称 , 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
就此 , 杨勇律师介绍 , 犯罪人的身份对量刑的影响在刑法上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实际上 , 我国刑法规定的影响责任能力的因素只包括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况、身份主体这几种 。在一些罪名中特殊的身份会影响量刑 , 比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会从重处罚 , 也就是说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关系会影响到的量刑的轻重 。在吴谢宇案中 , 其学生身份在法律上并不影响量刑 。
对于死者亲属的谅解 , 杨勇律师介绍 , 这一情况一般影响法院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效力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 被害人方谅解被告人后从轻处罚的案例逐年增多 , 这也是适应司法界对死刑案件的严格使用及严宽相济政策的要求 。如果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 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是可以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 。不过 , 具体还要看案件的情况和法官的考量 。在吴谢宇案中 , 判决书为什么没有涉及 , 还是和具体法官考量有一定关系 。
焦点5:吴谢宇是否存在精神障碍?
据吴谢宇的舅舅等近亲属认为 , 吴谢宇可能存在精神障碍 。在法院的公开通报中 , 称他“悲观厌世 , 曾产生自杀之念” , 并未提及其是否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 。
我国《刑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范辰律师介绍 ,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据的一种 , 且是很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如果宣判中没提到精神病鉴定 , 可以理解为没有委托进行过司法精神病鉴定 。”
胡朝晖律师认为 , 吴谢宇具有精神病是一种合理的怀疑 , 应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 以可能地排除对吴谢宇弑母病理性动机的合理怀疑 。
“整个作案过程 , 有非常多违反生活逻辑和情感逻辑的地方 。”胡朝晖举例 , 法院判决书显示为逃避侦查 , 吴谢宇购买了10余张身份证件,用于隐匿身份 。“如果需要作假 , 选一张最接近自己相貌的身份证即可 , 购买10余张去增加风险显然是反常的 。”
胡朝晖表示 , “精神病鉴定过后 , 如果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他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文战律师通过其微博表示 , 从刑法上来讲 , 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吴谢宇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 其作案理由匪夷所思 , 但作案手段还是相当缜密的 , 事先有准备 , 事后有掩盖 , 还向亲属编造理由进行诈骗 , 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减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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