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8月31日,江西16岁少年吴某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开庭 。因吴某至今未满18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吴某通过视频远程参加 。庭审时间持续约3小时,法院将择期宣判 。
“江西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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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上午9点,江西16岁少年吴某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吴某母亲吴女士及委托律师杨涛进入法院 。新京报采访人员左琳摄
该案一审时,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对此,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5月8日0时30分,王某峰在安福县平都镇一宾馆附近偶遇刘某怡等人,邀请其外出被拒后,在该宾馆听到刘某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邀约,便与两名同伴敲击410房门 。
时年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知王某峰敲错了门,王某峰感觉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便打电话要朋友朱某前来帮忙,其间,王某峰取出一把匕首和一把焊接了钢管的柴刀 。朱某等两人到后,5人便再次敲410房门,但无人开门 。其间,房内的肖某感觉不对,便打电话给朋友说可能会出事,要他带梭镖过来 。王某峰敲门未果,便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
王某峰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 。其间,朱某又打电话叫杨某过来,杨某便带来罗某等3名同伴 。
当罗某等3人进房后,朱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罗某和另外两人也一起参与殴打 。打斗中,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腹部受伤,李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肩部受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后,吴某家属与罗某近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
“江西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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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6月9日,吴某一方进行刑事上诉 。
上诉书提到,吴某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依据,是2020年2月27日吴某与他人在永新县发生的斗殴事件,而发生于2020年5月8日的围殴反杀事件,仅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依据 。
吴某的代理律师、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杨涛表示,针对判决书提到的聚众斗殴罪涉及的事实,他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
“江西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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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刑事上诉状 。受访者供图
【“江西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未当庭宣判】31日中午,结束了3个小时左右庭审的杨涛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此次庭审争议的焦点还是在于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检方认为对吴某的定罪没错,只是量刑畸重,认为吴某随身携带匕首,但我们认为,本案发生是偶然事件,吴某并没有主观故意心态对付8人,而是被殴打后才拿出匕首反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