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告别“公参民” 需加大财政投入“接盘”( 二 )


此外,通知还要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 。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
由此可见,除了少数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与公办学校相剥离的前提下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外,其他“公参民”学校都将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
“对于‘公参民’来讲,如果学校本身就是由公办校举办的,也就是所谓的‘校中校’,没有社会力量参与,很自然就能转成公办 。对于由国有资源举办的民办学校,因为没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起来也一样 。国家要增强对学校的保障,把教师纳入到公办编制体系中 。”熊丙奇说 。
对于公办参与举办,同时有社会力量进入的学校,如果之前办学实行了“六独立”,按规定可以转为民办 。如果是小区配套的学校,由于要履行配套资质,如果要改为民办,需要政府购买学位 。“简单来讲,就是公办的归公办,民办的归民办,不能存在模糊地带 。”熊丙奇表示 。
加大财政投入“接盘”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首先要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统筹 。”业内专家认为,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在一些地方存在已有民办学校要转公或者退出的问题 。不论转公还是退出,都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来“接盘”,否则就会影响到义务教育资源保障 。
熊丙奇认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还采取以县级财政为主的方式,这导致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受县级财政的影响,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保障力度就不够 。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度,有必要调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省级财政统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这也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省域内地区教育差距的需要 。
另外,要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生均拨款体系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关联交易,也不得被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 。这明确限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属性 。另外,从去年起,我国各地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都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应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样的生均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