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维嘉代言奶茶店“翻车”,看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由李维嘉代言奶茶店“翻车”,看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南卫视明星李维嘉的代言引发了热议 。9月8日 , 在湖南广电大楼门前有多人着“李维嘉失德艺人”T恤进行维权 。近年来 , 发生了多起的明星代言“翻车” , 引发热议 , 如马伊琍代言“茶芝兰奶茶”、汪涵代言“受钱进”等 。
当代社会 , 明星因粉丝人数众多 , 曝光机会超多 , 有超强的号召力和社会影响力 , 为许多商家广告宣传的不二选择 , 为商家带来高额利润 。而明星也有高额的代言 , 时间短、精力少、费用高 , 而乐之不疲 。但一旦商家出了问题 , 受伤的却是普通的消费者 , 轻者血本无归 , 重者影响生命健康 , 更甚者家破人亡 。普通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如何让不良商家和失德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呢?我们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我们通常讲的明星代言 , 在《广告法》有明确的定义:《广告法》第2条第5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 是指广告主以外的 , 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如果明星代言推荐证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 根据《广告法》第61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明星代言在对商品、服务推荐证明时 , 要对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 , 根据《广告法》第38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如果盲目代言 , 根据《广告法》第61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明星在代言前要对所代言的商品和服务要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 排查出虚假广告 , 根据《广告法》第5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 , 根据《广告法》第61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在《食品安全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广告法》第55条第4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222条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也是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并没有涉及代言人 , 因此明星代言人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明星明知是虚假广告、明知是犯罪行为 , 仍参与其中的 , 有可能涉嫌犯罪 , 作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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