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 二 )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在调阅法院法子英案案卷材料时,发现其中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 。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告诉采访人员,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
在之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是自己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性话语 。
“这证明了劳荣枝是具有主观恶性的 。”检察官说 。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经过勘查发现,案发现场的房间很狭小,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对当时情况不知情 。“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对房间内的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 。”亲历性审查更增加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 。
关于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当庭翻供
庭审时,劳荣枝承认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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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那么这起事实中的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这也是广大公众关心的问题 。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采访人员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 。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
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 。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
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向法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
而在这起事实中,劳荣枝直接以杀人的方式恐吓被绑架人 。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
在案证据表明,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
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
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 。从劳荣枝与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对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整体共谋;从控制和威胁被害人的手段来看,二人共同配合,对被害人的威胁方式是捆绑加持刀,并直接以生命相威胁;从劳荣枝的辩解来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上,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 。同时,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三年间一起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 。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系列犯罪,均系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