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护法”宝典来了!解读几个常见“误区”
北京青年报消息,炎炎夏日,暑期已至,是时候放下手里的工作,开启一年一度的“假期狂欢”模式了 。对于上班族来说,不管是计划携妻带子出游,还是约上三五好友共聚;不管是享受阳光沙滩碧海银沙,还是宅在家里吹空调……带薪年休假都是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 。
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年休假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 。今天,我们邀请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们结合以往审判的典型案例,解读职场带薪年休假中最常见的几个“误区” 。
案例一
公司规定的休假天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该以哪个为准?
2017年7月,张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张女士却收到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并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 。但张女士认为,她入职时已累计10年工龄,按规定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 。而她任职期间,每年却只有5天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剩余5天的年休假工资 。
公司对此表示,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张女士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已按照规定进行年休休假 。公司的休假制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且双方在离职时已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无权再行主张年休假,故不同意其请求 。
【带薪年休假“护法”宝典来了!解读几个常见“误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足以证明其入职时工作已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张女士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年依法应享有10天年休假,因此,张女士主张任职期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年假未休莫要慌 折算方法记心间
- “双向奔赴”!河南大学生志愿者为社区抗疫贡献力量
- 乱港媒体“癫狗日报”宣布停止运作
- 校园枪击案后 美议员发“持枪全家福照”引争议
- 满洲里市向呼伦贝尔市“手递手”异地转运3批次隔离人员
- 解密“上海数交所”:从“证交所”到“数交所” 上海再辟“交易新市场”
- 年末9地发布“抢人”新政策!哪里最吸引你?
- 证监会:“推动在美上市中国企业退市”系误读
- 韩国“人造太阳”持续运行30秒 再破纪录
- 当上非洲酋长的中国小伙已回国 称与非洲“土皇”仍保持联系
- 与“奥密克戎”同名 俄罗斯一眼科诊所起诉世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