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 此前多次拒绝

_本文原题是: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 , 一审期间吴多次拒绝申请
【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 此前多次拒绝】10月14日 , 采访人员从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了解到 , 吴谢宇案一审没有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 , 辩护人将在二审时为吴谢宇提出申请 。
此前 , 原辩护人曾征求吴谢宇的意见 , 吴本人不同意申请 。
采访人员从相关人士处证实 , 一审时辩护人曾多次征求吴谢宇的意见 , 他都不同意去做申请 , “他觉得没有必要 , 他知道他所做的这个事情是什么 , 知道他的问题是出在什么地方 , 并不是说精神的问题” 。
《刑法》第18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吴谢宇案律师称二审将申请精神鉴定 此前多次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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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表示 , 法院如果决定进行精神鉴定 , 一般应征求检辩双方意见 , 以一定的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
之后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依程序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
徐昕称 , 希望有知名的精神病鉴定专家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 , 提出专业意见 , 研判吴谢宇是不是精神病人 , 是否属于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徐昕表示 , 近亲相杀事件并不罕见 , 故此案更值得冷静地反思 , 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 。
另外 ,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的规定 , “律师担任辩护人 , 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由法律明确授予 , 原则上不受制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 。
此前报道 , 8月26日上午 ,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
法院认为 , 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 , 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 , 主观恶性极深 , 犯罪手段残忍 。
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 , 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罪行极其严重 。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
谈到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知 , 吴谢宇说:“我想去对他们说声对不起 , 就是我的亲人和朋友 , 我想去弥补他们 。虽然我知道我现在毫无能力 , 但我至少可以劳动 。我是没有任何时间会浪费的 , 我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