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失德艺人“重出江湖”不让演戏就直播带货吗?( 三 )


采访人员在多家网络平台查询其发布作品的审核规则 , 发现这些规则中没有直接针对劣迹艺人的内容 , 但提出要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 。如抖音明确 , 禁止作品含有诱导、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不符合其年龄段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理性、无底线追星;《微博社区公约》明确 , 依据并贯彻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 , 保障微博用户合法权益 。
实际上 , 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已明确 , 网络秀场直播平台、电商直播平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 , 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 , 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污染网络视听生态 。
谈到网络平台的责任 , 国家一级导演、中国电视剧导演委员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车径行认为 , 一些网络平台对于劣迹艺人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网络平台决不能唯收视率、点击率论 , 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作为公共媒体的社会责任 。“有的网络平台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耽改’之风等视而不见 , 甚至推波助澜 , 应当加强整治 。”
车径行认为 , 坚决不能让劣迹艺人重返舞台、网络平台 , 对于严重失德艺人永不再用 , 否则他们一方面是反面教材 , 另一方面又拥有大量粉丝靠平台赚钱 , 会误导青少年 。
“网络平台要有职业良心和承担维护良好文化环境的社会责任心 , 应该做过滤器而非不良风气的助推器 。当前 , 需要完善传媒法律法规 , 规范和推动网络平台创新发展 。”车径行说 。
依法界定何为劣迹 , 分级分类作出限制
也有受访专家提醒 , 不能将所有有负面新闻的明星艺人“一棍子打死” 。
“即便是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要求的艺人 , 也应区分严重恶劣社会影响和轻度社会影响 , 有些是可以消弭或者弥补回来的 , 可以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中心主任、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说 。
他提出 , 这背后的关键是必须首先界定何为劣迹 , 是指违法犯罪还是违反行业规范 , 或是违反公序良俗;其次根据厘定的性质、层级对艺人及复出进行相关限制 。
郑宁也认为 , 要根据艺人违法失德行为的情节和性质 , 依法、合比例、程序正当地确定限制艺人从业的时间、范围 。“艺人如果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对于失德艺人 , 是否应该限制、如何限制仍有待讨论 。”
2021年3月1日起实行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 , 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 , 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 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 , 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
“平台对劣迹艺人进行限制时 , 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对其复出层级进行划分 。如果有些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严重 , 就应对其终身禁演禁出镜;如果他们的行为并没有那么严重 , 可以对其复出期限作出限制 , 只要改过自新仍然有复出的可能 。”刘承韪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