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将为其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 )


新京报:你认为吴谢宇案“有一定意义”,其意义何在?
徐昕:吴谢宇案是一起惨绝人寰的悲剧,这既是吴本人的悲剧、吴家庭的悲剧,也值得全社会思考此类悲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我们的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才会发生如此残酷的近亲相杀事件 。事实上,近亲相杀事件并不罕见,故此案更值得冷静地反思,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
为何为“坏人”辩护:“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说法?
徐昕:吴谢宇是个“坏人” 。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好”与“坏”并不容易区分,所以现代法治坚持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为“坏人”辩护、为杀人犯辩护,关系到如何看待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 。
不同的人对“坏”的评级不同,所有人都痛恨杀人凶手,有人特别痛恨强奸案的嫌疑人,有人特别痛恨涉黑恶犯罪的嫌疑人 。在不少人的观念里,只要被抓了,就肯定是坏人 。如此说来,只要律师为任何人辩护,都可能被指责为替“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 。推而广之,刑事辩护制度将无立足之地 。事实上,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 。
新京报:你说“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这怎么理解?
徐昕:在法庭上,道德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却不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 。唯一的方法就是等待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在此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论其道德多么低劣、群情如何激愤,他们都有依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即使他们没有精神病,即使他们罪大恶极,也有获得律师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必要 。
【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将为其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做到为“坏人”辩护,才能防止无辜者枉受追究,才能为“好人”申冤 。现代法治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目标,只有律师不区分“坏人”“好人”地为所有“人”辩护,才是所有人的安全、所有人的正义的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