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新篇章( 二 )


平台提供的公共产品难以覆盖全部公共服务 。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面,平台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涵盖范围相对不足,在服务安全保障、互联网金融欺诈和电商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上,若是仅通过平台治理,或将面临“市场失灵”的局面 。另一方面,由于数字平台治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涵盖数据隐私、竞争政策、数字素养、媒体政策、人工智能等领域,精确监管难度大、成本高,导致出现了钻管理规则空子的现象,凸显了平台治理的短板 。
数据隐私及数据权属等法律缺位 。数据是数字服务平台的核心资产,围绕着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数据的合理采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类似平台企业在未经用户允许下私自采集、使用与转让数据等问题层出不穷,数字服务平台的经济模式尚新,所涉及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阻碍了平台职责的实现 。
完善平台治理体系的建议
加强平台责任主体制度建设 。从规范平台以及提高平台治理能力角度出发,考虑设立平台责任评估指数,通过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相互监督和行业自查、互查,加强平台自律和行业监管 。充分发挥平台用户的反馈评价功能,调动平台用户对平台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打分 。加快数字服务平台第三方信用机构建设,统一平台信用技术标准和认证流程,发布信用标识认证,让平台用户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平台主体的信用状况,营造良好的平台责任实现环境 。
完善“政府+平台”双重治理模式 。从完善政府和平台共同治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角度出发,厘清政府和平台的监管责任划分与侧重点,平衡好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的关系,考虑建立“政府+平台”合作监管体系,合理分配职责,提高监管及服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欺诈等领域,政府充分介入和加强监管,承担起政府应有职责;在平台企业评价、促进供需对接等领域,充分发挥平台的自主性,推动平台承担自身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
鼓励平台创新与适时规范相结合 。从鼓励平台创新发展角度出发,采用市场负面清单制度,充分解放平台活力,给予平台合理的发展空间 。同时,适时对平台加以规范引导,将具有社会危害性、污染浪费严重、外部成本大的经济活动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排除 。对于产生问题及负面影响的平台,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
完善平台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填补法律缺位,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人工智能人格权等问题 。完善政策和标准指引,保护数据隐私,合理界定数据所有权,不过度索取用户数据等 。
【开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新篇章】提前布局数字服务平台全球合作框架 。在数字服务平台责任和治理方面下好国际治理先手棋,从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顶层设计 。在平台经济标准制定、平台经济监管政策、平台监管执行等方面,综合考虑政策实施、监管风险程度,将各利益攸关方涵盖其中,加强国际协调,实现协同治理 。由于平台治理涉及诸多领域政策,对于服务内容、数据等议题,要从国家治理、企业国际合作等不同层面进行应对,综合考虑国际竞争与合作发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