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印发《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缓冲带内人口只出不进

【昆明市印发《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缓冲带内人口只出不进】中新网昆明10月26日电 (采访人员 胡远航)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保护缓冲带,缓冲带内人口只出不进等,规范滇池流域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流域生态环境 。
采访人员了解到,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滇池保护治理实行指挥部负责制,及市级相关部门在滇池保护方面的职责权限;二是对建立保护缓冲带,加强滇池周边区域管控提出了要求;三是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的建设类型、审查审批程序、监管责任划分作了规定;四是对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进行了细化规定;五是对环滇池生态区、滇池周边面山的概念作了解释说明 。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
《实施意见》明确,滇池保护治理工作实行指挥部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主要负责研究滇池保护治理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滇池保护治理各项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拟定滇池保护治理年度计划和主要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督察督办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
《实施意见》要求,对滇池一级保护区(含滇池水域及湖滨生态带)从严管控,湖滨生态带内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一律由属地政府组织依法迁出,做到应拆尽拆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应组织划定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保育区及保育缓冲区(包括鱼类、鸟类的繁育场、栖息地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 。保育区及保育缓冲区内实行封闭管理,不搞景观提升,禁止一切与生物物种保育无关的活动,真正实现湖滨生态带湿地保育及生态修复的主导功能,形成“还湖于湖”的空间管控格局 。
《实施意见》还要求建立滇池保护缓冲带,将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水平延伸200米(暂定)的区域作为保护缓冲带 。保护缓冲带内,加大力度退塘、退田、退房、退人,增加湿地规模,减人口压力,减开发强度,减污染负荷,减水资源浪费,人口只出不进,村庄和建设用地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减少入湖污染负荷 。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类型 。其中,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禁止新、改、扩建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区内只能建设确因滇池保护需要的项目和设施,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缆线、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限制建设区内以建设生态林为主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滇池湖体周边面山,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取沙等各种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防止水土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