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起诉“苹果手机不带充电器”,法院会支持吗?

文|沈克鲜
苹果卖手机不带充电器 , 这事终于有人出来较真了 。据媒体报道 , 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5位女同学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 , 她们认为 , “根据从物随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 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 。”请求判令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 , 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之前 , 苹果公司以“环保”为理由 , 取消新出厂iPhone11和新上市iPhone12系列随机充电器 。有网友就调侃:先是买手机 , 不送耳机 , 又是不送充电器 , 那么 , 以后会不会“买手机不送手机屏”了呢?别说 , 那样还真“更环保” 。
女大学生起诉“苹果手机不带充电器”,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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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苹果官方网站
那么 , 苹果手机不带充电器 , 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了呢?苹果反复强调的“环保”理由能不能成立?
要看到 , 之前苹果手机里是配置充电器的 , 而且充电器是使用手机必要的、经常性使用的配件 。买汽车可以不配真皮座椅 , 但是不能不配轮胎 。一般消费者会默认手机里面是配充电器 , 这是“交易习惯” , 而且这是一个法律效力的概念 。
我国《民法典》在确定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之外 , 也是明确了“交易习惯”对于补充解释合同不明确地方的作用 。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 , “合同生效后 ,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也就是说 , 在买卖合同生效后 , 且合同内容有约定不明确的地方 , 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 。
比如 , 北京化工大学的法学生方同学购买了iPhone 12 Pro Max手机 , 在发现随手机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后 , 她就认为 , 苹果公司卖手机不配手机的行为 , 违背“交易习惯” 。但是 , 配充电器到底算不算“交易习惯” , 需要由法院来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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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交易习惯之外 , 消费者还有一项权利 , 叫知情权 。如果苹果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 , 所购手机里不含充电器 , 就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 , 这也是一种不诚信 。
苹果方面就称 , 在手机包装盒上 , 明确了完整包装内容——即不包含充电器 , 装有USB-C转闪电连接线 。但是 , 原告大学生认为 , “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 , 简单地说 , 字号太小 , 故意不愿意向消费者讲清楚 。
其实 , 横向比较一下 , 苹果因为不配充电器 , 就被外国的消保组织处理过 。早在iPhone 12时期 , 巴西就曾因不附带充电器向苹果开出了190万美元的罚款 , 还要求苹果公司必须为每一个“需要”的用户提供充电器 。
巴西消费者保护局提出的处罚理由就是:如果商家向用户出售X元的手机(包括充电器) , 但开卖时砍掉了充电器还卖那个价 , 那就相当于虚假宣传 。
可以看出 , 巴西处罚苹果 , 和中国女大学生起诉苹果的理由是相似的 , 就是基于“交易习惯” , 消费者是默认有配充电器的 , 苹果不讲明白 , 就属于“虚假宣传” 。
最后 , “环保”是不是苹果不配充电器的充足理由?用家里旧充电器 , 不行吗?还真不行 , 要知道 , 当下各品牌手机所使用的快充协议互不兼容 , 消费者的旧充电器几乎无法在新的苹果手机上实现快充 。所以 , 苹果不配充电器 , 那用户能“用爱充电” , 不买充电器吗?还是苹果想另赚一笔充电器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