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今日实施!用户信息告别“霸王获取”,金科公司们该怎么做?( 二 )


最后 , 法院认定两机构的信息处理行为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 责令立即删除原告个人信息 , 并以书面道歉信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 并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 。
需要注意的是 , 类似这样的信息处理侵权案例并不少见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就在多次测评中发现 , 不少助贷平台甚至持牌金融机构捆绑第三方一键获取个人授权信息 , 霸王式永久保存使用用户数据;此外 , 在贷款过程中 , 用户必须开启通讯录及位置权限 , 一键同意用户注册协议、个人信息查询采集及使用授权书 , 否则便无法正常使用App;甚至还有一些互金公司 , 以提供贷款为由 , 诱导用户一键同意授权数十份甚至几十份个人信息授权书 。
对此 , 一互金公司高管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在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 , 机构确实需要对申贷人的信用资质进行审查 , 其中难免会用到个人隐私信息 , 但需要按照最小化且必要的原则 , 即使是金融机构本身 , 在获取、留存以及向第三方问询客户数据时 , 也是需要非常谨慎的 。
该人士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需要警惕的是 , 目前市场上仍有部分大数据公司 , 既不是客户信用数据的原始容器 , 也不是金融业务的实施者与责任人 , 但其在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加工、决策引擎等服务时 , 在信息脱敏、跨企业互用等领域 , 涉及不少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 。在他看来 , 随着新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的加码 , 后续这些公司的数据处理、功能服务 , 将在未来受到更大的限制 。
机构如何做好数据“攻守道”
随着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走上新台阶 , 法律对从业机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这是我国在信息化时代的重大战略布局 , 包括银行、征信机构等 , 只有明确法律红线 , 在规范之内开展业务才是顺应时代所需、顺应人民所求的正确行为 。”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 , 以银行为例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 只有同意是在个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 这个同意才能被认定为个人的真实意思 , 从而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该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合法有效” 。
肖飒认为 , 这就要求银行重视并设置同意前告知这一环节 , 在告知客户的时候要安排专业人员一对一提供服务 , 做到使客户充分知情 , 且自愿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
另对互联网公司 , 盘和林认为 ,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 , 后续多个执法重点值得关注 。一是数据权属方面 , 互联网企业获取个人信息权益需要经过用户授权 , 互联网企业内部信息保护需要推进用户知情权 。二是数据使用方面 , 需要数据脱敏 。三是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 包括数据信息存储软硬件安全、数据传输安全 。互联网企业要设置信息保护部门和机制 。此外 , 公司还要严打信息贩卖 , 堵截非法信息跨境交易 。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数据的使用 , 在保护用户信息权益的同时 , 也要保障企业对数据信息的合理合法使用权利 。”盘和林补充道 , 后续对于互联网企业 , 既要有具体细化的信息保护违规违法的处罚规则 , 也要公平保护互联网企业合法的数据信息使用权利 。对于信息保护执法 , 关键核心是明确信息权益归属 , 后续或可推进和公开通用、简化的隐私政策 , 包括格式较为一致的信息授权使用协议 , 明确个人删除信息的权利等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刘四红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