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 储户担责八成 合理吗?

近期 ,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
据媒体报道 , 在银行存入1200万元后 , 储户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 。后来 , 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 , 去银行查询后却发现1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报警之后 , 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 但钱款却仍未追缴回来 。
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 储户担责八成 合理吗?
文章图片
为了拿回这笔巨额资金 , 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 , 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 , 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 , 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
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 储户担责八成 合理吗?
文章图片
丁女士一方表示:“(王某)取款的时候 , 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也是错的 , 取款人填他父亲 , 客户签字也是他父亲 , 而且那个受理单上的电话和我们预留也不一致 , 这种情况下银行柜员也让把钱取走了 。我觉得这应该是银行的责任 。”
【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 储户担责八成 合理吗?】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央视网采访人员采访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 。
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 合理吗?
鹿静:根据我看到的部分判决内容 , 法院是依据储户以及银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配最终承担责任的比例 。
按照法院的观点 , 它认为储户是成年人 , 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所以她也应当预判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给他人所产生的风险 , 所以其自身的疏忽和放任对造成的损失也是具有过错 , 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对于银行来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六条和第五十二条 , 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
因此 , 银行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 , 也是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的 , 所以银行对于该案件中这笔定期存款的支取过程存在着重大的监管漏洞 , 也应当承担责任 。
对于最终责任承担的比例 , 因为目前我看到的判决所认定的一部分事实 , 这笔款项所转出的手续以及单据是有很多不规范之处的 , 并且这个存单也没有设密码 , 对于这种未设密码的大额款项的变动 , 我认为应当赋予银行更加严苛的审查义务 。
储户应该如何追回存款?
鹿静:银行柜员已经被认定为诈骗罪 。他的违法所得也应当退赔退赃 , 对于相关的违法所得的去向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 。
储户和银行的民事诉讼 , 是因为银行自身的监管造成侵犯储户权利 , 这一部分责任是由银行来承担 。
所以这是两个责任 , 是储户可以追回存款的两种途径 。银行这边承担的是它因为监管不力造成的侵权责任 , 银行职员王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 。
普通储户对资金安全负有哪些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