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拟定:演出经纪人员不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_本文原题是:文旅部拟规定:演出经纪人员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11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称,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二)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三)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文旅部拟定:演出经纪人员不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四)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六)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七)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
文旅部拟定:演出经纪人员不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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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 。
个体演出经纪人执业范围仅限于演出居间、代理活动 。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培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职业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 。
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 。
第十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被撤销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未满5年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于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