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申请对“战狼”公司限制消费
_本文原题是:战狼公司侵权吴京被限制高消费 , 此前被判赔偿34.2万
(观察者网讯)因未经许可 , 将吴京的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 , 并标注“吴京助力”等字样 , “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被判赔偿吴京34.2万元 , 然而 , 由于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 14日 , 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被申请限制高消费 , 申请人为吴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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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 , 此前 , 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同名网店出售“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 , 吴京的代理人通过该店铺购买的上述产品各2袋 , 购买到的产品的外包装均含有吴京的肖像 , 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 , 上述肖像旁还均标注了“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 。
此外 , 该公司的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 , 发布了相关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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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 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 , 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 , 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吴京方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带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 精神抚慰金10万元 , 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 总计112万元 。
但战狼公司则辩称:
【吴京申请对“战狼”公司限制消费】1、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
2、战狼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 , 即便构成侵权 , 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
3、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
今年3月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 , 战狼品牌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战狼品牌公司称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方所有 , 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 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 ,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 因此判决战狼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 , 赔偿吴京合计34.2万元(经济损失34万 , 公证费2000元)并登报道歉 。
但被告不服 , 提起上诉 。
今年7月 , 此案二审中 , 法院认为 , 吴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 鉴于战狼公司使用吴京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 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战狼公司使用吴京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 , 判决战狼公司向吴京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最终 , 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月14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下发给战狼公司的一份限制消费令引发关注 , 文件显示 , 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法院对该公司即其公司代表人杨春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涉案件即前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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