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规范“住房租赁”,这十个方面值得关注( 二 )


同时 ,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 , 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
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此次立法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 。
【北京立法规范“住房租赁”,这十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中 , 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 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 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
承租人对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 , 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 , 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
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草案拟规定 ,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 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 , 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 , 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
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 , 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二房东”问题也常引发住房租赁纠纷 , 此次立法规定 , 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 , 或者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 , 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具体数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同时 , 草案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
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租赁进行日常监管
这次立法明确提出 , 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 , 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 , 并对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群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 , 加强自治管理 。
如规定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 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 , 组织制定管理公约 , 加强自治管理 ,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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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此次立法还对承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付房租的“租金贷”进行了规范 , 拟规定 , 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 , 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 划入承租人账户 。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
新京报采访人员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