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告代言人在推荐商品之前需要使用过

【上海:广告代言人在推荐商品之前需要使用过】本文转自:中工网
来源:中工网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 , 近日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
《指引》提出 , 广告代言人在推荐、证明之前 , 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广告代言人要确认所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与广告相一致 , 并建议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 , 作为以后确认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 。广告代言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应当采用一般消费者认同的习惯和方式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 , 广告代言人如果发现或者怀疑商品、服务涉嫌假冒伪劣的 , 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 必要时可拒绝代言 , 并报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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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责任编辑: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