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影业维权声明:部分机构及/或个人宣传剧本杀作品

5月24日 , 博纳影业发布维权声明称 , 公司发现部分机构及/或个人宣传剧本杀作品时 , 未经公司授权 , 擅自利用电影《长津湖》及《长津湖之水门桥》的海报、剧照等影片元素 。
博纳影业表示 , 其已搜集、保全相关证据 , 并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侵权者责任之权利 。
公开资料显示 , 《长津湖》及《长津湖之水门桥》两部影片出品公司均含有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且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这两部影片的发行公司 。
博纳影业表示 , 其享有上述影片的著作权权利 , 系列影片的海报、剧照等影片元素均需经公司授权方可使用 , 任何机构及/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系列影片的海报、剧照等影片元素均构成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 。(文|《财经天下》周刊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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