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圣兰郁金香”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山东顺心酒业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32976783号“圣兰郁金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 , 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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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申请人实力雄厚 , “郁金香”品牌历史悠久 , 申请人自1970年代就已经开始打造“郁金香”品牌 , 1981年“郁金香”产品获山东轻工业厅包装装潢二等奖 , 1990年获国家轻工业部优质产品(部优)称号 , 1997年就登上央视进行广告宣传 , 经过申请人长期对“郁金香”品牌的宣传和使用 , “郁金香”品牌在全国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甚至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
2、争议商标“圣兰郁金香”完整包含申请人“郁金香”系列商标 , 构成高度近似 , 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 构成类似商品(3301小组)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 应当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
3、申请人一直主打“兰陵美酒——郁金香” , “郁金香”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 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同、行业相同 , 申请人“郁金香”为当地享誉全国的名酒 , 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郁金香”品牌 。所以 , 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 , 违反了市场秩序 ,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
4.申请人一直主打“兰陵美酒——郁金香” , 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 , 申请人的第126380号“郁金香”商标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并给予相应的保护 。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聖蘭郁金香”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在此 , 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在本案中对其“郁金香”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 并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
5、被申请人明知同一地域范围内享有全国声誉的申请人“郁金香”白酒品牌 , 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 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 , 其主观恶意明显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 ,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2976783号“圣兰郁金香”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