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五个关键点证明劳荣枝“不冤”

法治社会下 , 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 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
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罪一案 , 于9月9日在南昌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布罪名后 , 劳荣枝当庭痛哭 , 表示不服 , 要提起上诉 。
劳荣枝惜命 , 这是人的本能 , 或许在她看来 , 自己罪不至死 。但从法律上讲 , 劳荣枝被判死刑并不冤枉 。
一、劳荣枝属于主犯
刑法规定 , 主犯与从犯有较大的差别 。对主犯应从重打击 , 相比主犯 , 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在劳荣枝看来 , 自己不过是法子英的“跟班” , 属被动接受任务 , 应算从犯 。如果被认定为从犯 , 她也许还有免死的余地 。但她错了 , 她的所作所为恰恰证实自己也是主犯 。
以合肥杀人案为例 , 劳荣枝负责购买冰柜 , 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 , 这些所谓的“辅助”行为 , 与法子英持刀杀人一起 , 构成了杀人犯罪的有机整体 , 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
二、主动犯罪痕迹明显
根据刑法 , 胁从犯是被胁迫犯罪 , 罪责也比主犯要轻 。劳荣枝表示 , “受法子英殴打胁迫后参与犯罪活动” , 所以自己只能算胁从犯 。
但从劳荣枝的实际表现看 , 主动犯罪的痕迹非常明显 。比如 , 劳荣枝在讯问中供述 , 在南昌杀人案中讲到 , “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 。为保险起见 , 她让法子英剪断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
又比如 , 在合肥杀人案中劳荣枝还主动发挥 , 在殷某让妻子拿钱的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等内容 。如此行为很难看出是一个被胁迫的弱女子所为 。
三、劳荣枝坦白不足以从轻
【被判死刑,五个关键点证明劳荣枝“不冤”】劳荣枝归案后 , 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 , 系坦白 。刑法规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 坦白罪行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但这里的用词是“可以” , 而非“应当” 。究竟能不能从轻处罚 , 还需要法院综合罪行轻重、悔罪程度等作出判决 。
事实上 , 劳荣枝罪行之重 , 没有悬念 。法庭判决也说得比较清楚 , “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等恶劣的犯罪情节 , 主观恶性极深 ,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 即便有坦白情节 , 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
四、亡命20年 , 但仍在追诉期内
刑法规定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经过20年期限不再追诉 。劳荣枝背负7条人命 , 逃亡20年 , 很多人曾担心她逃过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 。
其实 , 劳荣枝并未逃出法网 。刑法规定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其所涉案件 , 早已被立案受理审判 , 同案犯甚至已被处决 , 故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