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曾在灭门案后提议放火烧屋 劳荣枝当庭翻供( 五 )


因此常州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立功自首,坦白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细节六
法子英在落网后
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1999年6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 。
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 。
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5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 。
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 。
对此,公诉方认为,劳荣枝二人残忍的作案手段印证了被告人漠视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 。
“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 。”公诉人表示 。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 。
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 。
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
细节七
公诉意见书用四个“极”
直指杀害7人的罪大恶极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7个月时间进行了48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48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
这是一场迟到了20年的庭审,但正义不会缺席 。
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公诉意见书用四个“极”字,直指杀害7人的罪大恶极 。
天网恢恢,逃无可逃,突破了人性与法律的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