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立法,撤并村庄有规矩

半月谈评论员 周楠
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义重大 。其中广受关注的一条是: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 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
 
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
近年来 , 一些地方进行了村庄撤并工作 。对于一些发达地区来说 , 村庄撤并有其必要性 , 比如通过农村社区化建设 , 可以有效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多种生产要素节约集约利用 , 降低农村宗族势力影响 , 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一些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来说 , 村庄搬迁或者合并也有一定合理性 。这些地方或者难以做到“一方水土养活一方人” , 或者人口流失特别严重 , 与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 , 不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 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 , 实施村庄搬迁撤并 。
但在村庄撤并过程中 , 也确有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个别地方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 , 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 让村民上楼住新房 , 换取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 , 获取土地收益 。对相关农民来说 , 获得的补偿标准偏低 , 上楼住新房还需要额外掏钱 , 有的地方甚至每户需要补差价十几万元 , 加上装修、购置新家具等等 , 费用压力大 。此外 , 对于还没有形成足够产业支撑、缺乏就业岗位的地区来说 , 农民上楼并不意味着成为市民 , 有的仍要回村种地 , 因此也面临生活成本增加、务农成本上升、生产生活不便等具体困难 。
 
脱离现实条件 , 不尊重农民意愿 , 单纯以获取土地收益为主要目标的村庄撤村 , 牺牲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 , 牺牲的是农民利益 。
村庄撤并是一项系统工程 , 须慎之又慎 , 单算经济账是远远不够的 。超越现实条件的急躁冒进是不允许的 , 即使在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 , 在此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 , 也必须细致耐心 , 把大大小小问题考虑周全 , 把方方面面工作落实到位 。
半月谈采访人员在调研中了解到 , 对于一些只合村、未并居的地方来说 , 尽管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降低行政开支、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 但个别村庄合并之初 , 仍然出现了合村不合心、干群关系一时难以融洽等现实问题 。
在长期基层治理实践中 , 以“熟人社会”为基础构建的村庄 , 形成了独特的社会生态 。村庄撤并 , 势必打破原有生态 , 给社会治理提出新的课题 。如果不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 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 就有可能出于“好心”但办了“坏事” , 引发农民不满 , 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
半月谈采访人员曾经采访过一些村庄 , 其中一个山区村庄由4个村庄合并组成 , 由于历史上发生过争水、争地的矛盾 , 部分村民互不服气 , 合村后很长一段时间内 , 公共事务一直难以正常开展 。还有一个村由3个村合并而成 , 南北两个村民聚居点相距约9公里 , 合村前有12名村干部 , 现在只有5名村干部 , 由于干部和群众联系减少 , 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解决 , 导致群众意见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