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生”单方面解约,公司索赔六百万!法院怎么判?( 二 )


违约金数额是否需要调整须基于对公司损失的考量 。综合考量公司实际支出的投入、公司关于损失的证明情况、小T解除合同后参加演艺活动的情况等因素 , 双方所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应予以调减 , 判决小T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
法官说案
1.艺人和经济公司产生合约纠纷时 , 艺人是否有权单方面解约?
艺人主张解除合同而经纪公司对于解除合同存有异议时 , 应当结合演艺经纪合约的具体约定以判断艺人是否享有法定、约定的解除权 , 进而最终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及合同解除的时间 。特别是考虑到演艺经纪合约较强的人身属性 , 即便确存在因艺人对经纪公司丧失信赖基础而导致的合同僵局以及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致的情势变更 , 亦应明确艺人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单纯送达通知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
2.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系对损害赔偿额的约定 , 不得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而因艺人成长周期长 , 艺人培养的经济效能释放存在延后性 , 艺人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信赖利益损失 , 还应包括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 。具体而言 , 应结合目前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培养阶段、艺人的过错程度、经纪公司已实际支出的投入、艺人提出解除合同前所创造演艺收入的情况及提出解除合同后所参加演艺活动的情况等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