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发布中不宜出现“恶意讨薪”式非法治词汇 | 新京报快评( 二 )


警情通报不宜用“恶意讨薪”之类的欠妥词汇 。这倒不是说 , 要鼓励农民工讨薪“剑走偏锋” 。在此事中 , 当事人的行为确实已逾越“合法”边界——爬上50米高塔吊“威胁”工地负责人 , 借此施压索要工程款 , 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劝解 , 才从塔吊上爬了下来 , 此举虽然没有在门口摆花圈等方式侮辱性强 , 但对公共秩序的伤害不小 , 并不值得鼓励与倡导 。
换句话说 , 即便讨薪维权本身没有问题 , 也要在法律轨道内进行 。尽管早些年“讨薪难”催生了“集体跪拜‘关公’求助”等花式维权场景 , 但在欠薪已受到层层规制的当下 , 通过合法方式追讨工资 , 是依法维权的应有之义 。就这点看 , 当地对行为极端的涉事包工头行政拘留 , 指向的若是对不合法维权手段的处罚 , 而非对讨薪本身的否定 , 那倒也不无依据 。
但不管怎么说 , 都不宜给“讨薪维权”轻易贴上“恶意”的标签 。
□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