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退一赔一”消费者购房如何维权

北京市住建委近期发布公告 , 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 , 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 , 这也意味着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历史 , 由此引发公众关于购房者“权利退潮”的担忧 。那么 , 今后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违约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开发商隐瞒事实被判赔偿
王女士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 , 于2017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 总价223万 。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 双方约定房屋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 , 并在第二条的预售依据中载明“该商品房已经批准预售 , 两年半之内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但是在房屋交付三年后 , 开发商仍无法办理网签和房屋所有权证 , 王女士不得不给孩子另觅学校 。后来她了解到 , 该商品房实际上是拆迁安置房 , 即开发商出售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 。王女士认为 , 开发商隐瞒事实骗取其签订预售合同 , 致使房屋无法办理网签 , 也无法满足孩子正常上学的要求 , 因此她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 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 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一倍的赔偿金以及在学费、装修等方面的损失 。
开发商否认虚假销售、隐瞒销售情况 , 辩称当时卖房时已明确告知王女士 , 该房屋只有在开发商现房销售许可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网签;而且该房屋不是政策性定向安置拆迁用房 , 是商品房 , 不能预售 , 只能现房销售 , 这些王女士在购房时已经获知 。目前她已经入住 , 只遭受轻微损失 , 因此法院不应使用惩罚性条款让开发商承担一倍购房款的罚则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 , 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 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可见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的义务 , 并应将预售许可证向买受人出示 。本案中 , 开发商虽然向王女士出示了预售许可证 , 但实际上并不包括所售房屋的预售许可 , 对此开发商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却与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 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开发商隐瞒事实致使王女士遭受了经济损失 ,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事实的 ,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 因此王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装修损失及支付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额 , 理由正当 , 于法有据 , 法院予以支持 。但王女士所称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而购买房屋 , 因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 , 因此另行择校产生的学费损失 , 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