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订立遗嘱防范继承风险,遗嘱咨询量上升但普及率仍然偏低( 三 )


老年人群所订立遗嘱中,处理财产以不动产为主,每年所占比例均在98%以上;其次为银行存款,每年占比均在17%以上 。涉及的继承人多为配偶或子女,除了配偶、子女以外,还有孙辈 。但是,“子女直接继承”的比例在逐年下降,而“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的比例则在逐年上升 。
其中,配偶相互继承后再由子女继承的占29.81%,子女直接继承的占28.74%,由孙辈直接继承占比11.67% 。白皮书认为,这说明人们开始意识到要优先考虑保障配偶的晚年幸福生活 。
白皮书称,目前我国的遗嘱普及率仍然处于非常低的水平,立遗嘱比例不足5% 。
许身健认为,主要是因为人们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死亡比较忌讳,觉得不吉利,所以不太愿意谈身后事 。此外,长期以来,在制度安排上没有作出相应制度设计,鼓励人们形成立遗嘱的习惯 。
在马宏俊看来,遗嘱是今后人们处理家庭财产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是唯一环节,应该和其他家庭财产处理环节,例如家庭财产信托制度等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财产保护制度 。法律更应该引导人们去发现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性权利,选择一种更好的方式去保护 。
陈凯建议,提升立遗嘱的普及程度,首先是在全社会突破传统观念的桎梏,特别是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让更多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 。其次,制定专门政策规范,将遗嘱专业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产品范畴,向社会提供 。最后,政府可以加大对此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公益组织的培育力度,进行政策倾斜 。
遗嘱存在信息孤岛
设立遗嘱检视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而废止之前的继承法相关规定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这意味着,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
白皮书认为,民法典这种立法思路旨在赋予公民订立遗嘱时有更多选择,但这样的规定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一个人可能在不同时期在公证处、中华遗嘱库和司法所等各类机构订立多份遗嘱,当其去世时,如果法院、公证处、房地产登记中心未进行遗嘱检视就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很可能出现遗漏情况 。
孟强认为,公证遗嘱由于在公证机构办理,受到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较为规范、可信、权威,因此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但是,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较为繁琐复杂,在遗嘱人年迈、生病而导致行动不便时,就不易办理公证遗嘱 。如果其办理了公证遗嘱,就无法再以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推翻,必然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导致遗嘱人无法再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
孟强解释说,因此,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之与其他的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同等的效力,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在孟强看来,民法典这一规定保障了遗嘱人遗嘱自由,但同时由于遗嘱的非公开性,外界并不知悉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可能会对继承手续的办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
孟强称,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负有通知义务的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此外,民法典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能够尽量通知其他继承人,并发现被继承人留存的遗嘱 。如果确实存在因客观原因未能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发现遗嘱的,也可以在事后要求重新对遗产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