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也将有法可依,“丧偶式育儿”该凉凉了!( 二 )


草案还对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以及具体方式方法做出了指引 。如草案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 。草案第2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等 。
草案亮点
“丧偶式育儿”该凉凉了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中,父母能够好好履行抚养义务尚有难度,遑论家庭教育责任?这在以往难被顾及 。“我很高兴草案能够关注到这一点 。”李莹认为,这条规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
“在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占据大多数 。”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20余年的任莉华法官深有体会 。一起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未成年少女,父母离异后无人看管,常与社会上的“小混混”玩在一起 。后来女孩被几名男性性侵 。任莉华致电女孩父母时,父亲以“在外地打工”为由拒绝到庭,母亲则称“虽然我对闺女是有感情的,但也无能为力” 。
任莉华说,良好的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维度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最为重要,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
现实生活中,“丧偶式育儿”也常常被提及 。“照顾、陪伴、教育孩子的重担往往更多地落在母亲身上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由于父亲角色缺位,才会被戏称为‘丧偶式育儿’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甚至认为是正常的 。”李莹说,“从草案第20条来看,这种观念也该变一变了 。”
回应热点
明确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
现实中父母一方藏匿小孩,拒绝另一方接触、探望、照顾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 。曾有家事律师做过统计:近几年700多份与抚养权、探视权相关的判决、裁定文书中,有11%的案例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草案第20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就是对此类现象的回应 。
农村留守儿童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为响应“双减政策”,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也作出针对性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此外,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
补齐“短板”
突出国家支持明确政府担当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将补齐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短板” 。任莉华介绍,我国已颁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确立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得到确立,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如果能审议通过,将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里程碑 。